【基本案情】
一个农村小学校长求助律师,说学校四年级有一个小男生要么好几天不来上学,要么上学期间翻墙逃课,根本没法管。律师问“哪找他家长啊”?说到这校长无奈的说:父母两年前离婚了,孩子判给了父亲,母亲离婚后改嫁。父亲是个农民,常年在哈萨克斯坦修公路,深山里要么联系不上,联系上也只是说年底才回去。律师又问道,再没有其他亲属了吗?校长更是无奈,父亲出门前由奶奶照顾,可是一个月前奶奶也改嫁了,男方不让带这个小孩过去。现在这个小男孩没人管,也没人敢管,校长最担心的就是孩子没人管出了事怎么办。
按照《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法律规定,律师的建议只能是等年底父亲回来。因为无论是变更监护人、还是追究父亲遗弃的法律责任都只能等年底,可是眼前怎么办?有监护人,福利院又不能收。而且,这位父亲并不是故意怠于履行监护责任,而是被生活所迫不得已出外打工,家中又生变故。孩子无人照顾作为父亲他也很着急。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律师说法】
这一规定出台后为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临时“照料人”,赋予了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临时照料的职权和法律责任。
但是,《民法典》也仅仅规定了相关部门“照料”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首先,监护权没有发生改变,也不是委托监护;其次,因被照料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等法律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这样,也为相关部门免除了照料被监护人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后顾之忧。《民法典》颁行后,这位校长再也不会为这类事情烦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