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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协会不予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3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不予处分人:白旭川,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问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6201200210428267 。

2017年3月1日,投诉人魏世荣向本会递交投诉材料称:2013年5月10日,其与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问所)白旭川律师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白旭川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后,未尽律师职责,使案件长达五年时间里没有任何结果,妨害了申诉人的权益。本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立案查处。

本会纪律委员会由徐进、李宇明、李纬三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约谈了白旭川律师,并责成其提交书面说明。白旭川向本会提交了《关于魏世荣案件律师代理的情况说明》,并附天问所与魏世荣订立的《风险代理合同》、为委托人起草的《民事申诉状》、《民事监督执行申请书》、《民事抗诉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调查组对魏世荣进行了调查询问,魏世荣补充了《风险代理合同》及部分诉讼材料。

现查明:2013年5月10日,投诉人魏世荣和魏宏伟与天问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其代理魏世荣针对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2004)陇执字第133-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申诉及执行回转事项,并向白旭川律师缴纳了律师代理费1万元。白旭川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委托人书写了《民事申诉状》、《民事监督执行申请书》、《民事抗诉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多份文书,并多次前往定西市、陇西县检察院、法院以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审判监督、另行起诉等代理工作。截至调查组调查终结前,有关法院、检察院均未受理。

本会认为:白旭川律师在接受投诉人的委托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已做了相关代理工作,尽到了律师代理职责。至于案件能否立案、是否决定重新审理,不是律师的职权,律师不能作出决定。投诉人魏世荣关于白旭川未尽律师职责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白旭川律师在接受魏世荣委托后进行的代理工作中,不存在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不尽律师职责而应予处分的行为。

综上,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证据以及有关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2017年9月9日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并表决,本会决定:

对白旭川不予处分。

甘肃省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