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玉榕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号盛贸华府C座28、29楼;负责人:李张发,系该所主任。
2017年3月3日,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阶州所)主任李文阁在省律师协会理事微信群发布信息称:“前段时间陇南中院发布申报破产管理人公告,我所按要求报了名,不料这家名所的两位律师却拿着盖有所印的举报材料专程去陇南市中院投诉我所,称阶州所执业人员锐减数人,可能有违法行为。陇南市中院答复,阶州所是否违法,我们会去陇南市司法局核实,但贵所不符合报名条件,不能入围。这真是损人不利已!我恳求省会的大鳄,管好部下,做好甘肃律师表率,走出甘肃走向全国,别老盯着贫困地区的馍渣,和贫困地区律师争食。”该信息发布后,在我省律师界产生了一定影响。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认为纪律委员会应对此进行查处,纪律委员会决定立案查处。
本会纪律委员会由孙赓、李纬组成调查组对阶州所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约谈了玉榕所主任李张发,责成玉榕所及涉事律师杜卫东、王康康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玉榕所向纪律委员会提供了《关于申请入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造成误会的情况汇报》、《关于对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的建议》、《关于对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提出建议中涉及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相关问题的情况汇报》、《关于对李张发、秦晨、杜卫东、王康康、许怡作出处理决定的通知》等有关材料。同时,本会纪律委员会要求阶州所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材料。阶州所提供了《说明材料》及玉榕所的《致歉信》。此外,本会纪律委员会在甘肃省司法厅网站查询并下载了《甘肃省司法厅2016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公告》,查证了阶州所律师2016年度考核备案情况。
现查明:2017年2月17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玉榕所律师杜卫东获悉上述公告信息后,于2月28日起草了玉榕所《关于对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该所工作人员加盖了该所公章。3月2日,该所律师杜卫东、王康康前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建议》递交给该院技术处。该《建议》涉及阶州所的有关内容是:“陇南市现有21家律师事务所、105名执业律师,符合该《公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两家。其中,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被暂缓考核律师人数多达8人,占本所执业律师的半数以上,表明该所可能存在执业问题。那么,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人数达到10人以上,但该所符合《公告》规定的专职从事公司类法律事务的律师不足10人,且在陇南市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参与过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因此,在陇南市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条件。贵院的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的建立,也不利于陇南市企业破产制度的依法推进,更不利于解决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2017年3月3日,阶州所主任李文阁在省律协理事微信群中发布上述信息后,玉榕所于3月6日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了书面汇报材料,就有关问题和情况作了说明,表示将对阶州所致歉,收回上述《建议》,对涉事律师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律师素质,杜绝类似案件发生,并在该所内部对李张发、秦晨、杜卫东、王康康、许怡作了通报批评处理。3月13日,玉榕所向阶州所书面致歉,表示上述《建议》中有关内容不当,给阶州所造成不良影响,并表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维护和树立行业形象。
再查明:玉榕所于3月7日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回了上述《建议》。3月8日,阶州所向本会提交说明材料,表示事发后玉榕所向其表示诚恳道歉,对玉榕所表示谅解,建议省律协免除对玉榕所及相关人员的问责。
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省司法厅对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情况发布公告,公告显示阶州所有11名律师考核通过,8名律师暂缓考核。
本会认为:依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处分。玉榕所在《建议》所述“阶州所2016年度暂缓考核律师人数多达8人”,系对客观情况的表述;“占本所执业律师半数以上”表述不准确,但并非捏造虚假事实;所述“表明该所可能存在执业问题”,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暂缓考核的原因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据此,该表述未超出正常判断的限度,不属于诋毁、损害阶州所声誉。且,上述《建议》仅提交给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主要是对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提出建议,不属散布。阶州所主任李文阁在省律协理事微信群所称玉榕所“称阶州所执业人员锐减数人,可能有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故,玉榕所上述《建议》所涉阶州所的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玉榕所事发后,针对上述《建议》中的不当内容,及时向阶州所致歉,及时收回上述《建议》,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内部处理,采取了整改措施。
综上,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证据,本案中玉榕所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的行为,不应予以处分,经本会纪律委员会2017年9月9日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并表决,本会决定:
对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不予处分。
甘肃省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