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分人:赵近元,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任,执业证号:16201200310371651。
2017年5月31日,投诉人兰州大青山蔬菜瓜果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青山公司)向本会递交《关于律师违规执业情况反映》,投诉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白天保律师、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赵近元律师和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钟晶非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骏飞,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且未向办案机关告知委托情况,并投诉白天保律师、赵近元律师违规将李骏飞书写的大量信件及授权材料带出监管场所。本会纪律委员会决定对投诉赵近元律师的有关问题立案查处,对投诉白天保律师、钟晶律师的有关问题转交兰州市律师协会查处。
本会纪律委员会由周文杰、李晓远组成调查组,对投诉赵近元律师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向投诉人大青山公司指派的委托人吴玉亭作了调查询问,约谈了赵近元律师,责成其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赵近元律师向本会纪律委员会提供了《情况说明》、《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关于李骏飞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的法律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委托代理合同》等有关材料。
现查明:2016年9月14日,因李骏飞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刑事犯罪一案,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与李骏飞的近亲属徐素英、李小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赵近元律师为李骏飞辩护。2016年9月22日,李骏飞的近亲属李小凡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解除了李骏飞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的代理合同。2016年9月29日,赵近元律师会见了李骏飞,之后多次会见李骏飞。
另查明:2016年9月29日,李骏飞代表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该公司重组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赵近元律师为该公司代理人,参与该公司重组事宜。 2017年4月25日,因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组事宜,该公司向赵近元律师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之后赵近元律师带进监管场所,由李骏飞签字后带出。
此外,投诉人未向本会纪律委员会提供赵近元传递其他材料的证据。
本会认为:
(一)赵近元律师在委托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后代理李骏飞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刑事犯罪案件,当时仅有白天保律师和赵近元律师两名辩护人,赵近元接受委托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二)赵近元律师作为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组事宜的民事委托代理人,在会见李骏飞时,将该公司事先书写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带入监管场所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骏飞签字,并非传递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材料,也无证据证明妨碍了有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综上,本案中赵近元律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不应予以处分。经本会纪律委员会2017年9月9日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并表决,本会决定:
对赵近元律师不予处分。
甘肃省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