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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依法获得适当帮助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9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 件 事 实

原告魏某(男方)与被告岳某(女方)系自由恋爱,2014年7月18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在女方怀孕期间,双方共同前去医院做产检,均被查出患有艾滋病。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很少联系。双方在婚前2014年6月22日购买房屋一套,双方各自支付部分首付款。支付首付款半年后,双方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贷款一直由男方及其父母承担。2016年6月2日,双方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已将房屋首付款及利息退至女方银行账户上。男方以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要求按照各自支付的房款分割房屋退款,孩子由男方抚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同意房屋退款的分割方式,但对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带养,且男方父母愿意帮助原告男方抚养孩子,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女方虽有自己的工作,但是由于女方身患疾病,工作不稳定且收入低,若由其抚养孩子负担较重,加之孩子长期跟随原告男方及其父母生活,为使孩子拥有稳定的生活环境,由原告男方继续抚养孩子较为适宜。法院考虑到被告女方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月收入低、生活困难、需要精神慰藉,及原告男方收入高、经济基础较好等情形,认为依据照顾女方的原则,离婚后男方应给予被告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且女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金××××元,退房款依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分割。

律 师 意 见

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男方的委托代理人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

罗娟律师认为,本案中主要的争议在于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及是否应由男方给女方给付经济帮助金。而对于财产的分割,罗娟律师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了个人财产外其他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房屋首付款是在婚前由双方支付,但是婚后由原告承担房屋贷款,则本案房屋退款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严加区别,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本案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方式认同,法院便支持了男方的财产分割请求。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原则上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孩子长期随男方及其父母生活,且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孩子判归男方抚养有利于孩子今后的生活及健康成长。

本案的特别之处是,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金××××元。离婚中的经济帮助,是为了解决离婚后一方的暂时困难,消除其对离婚后经济困难的顾虑,保障离婚自由,扶贫帮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有着积极的作用。鉴于女方的实际困难,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件释法依据和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帮助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较好的适用,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金××××元,既有利于帮助女方缓解离婚后所面临的经济困难,也充分体现了照顾女方及离婚后适用帮助的原则。

普法教育的意义

1、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如何互助互爱,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相互沟通,共同努力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和家庭,是每一对夫妻所应共同关心和面对的问题。

2、对于那些不得不离婚的夫妻,离婚后一方确实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主动对其进行帮助。离婚中的经济帮助,是法律赋予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请求有经济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权利,在保障离婚自由,互助友爱,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3、孩子是婚姻双方间的感情纽带。无论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双方都要应该尽心尽力的去抚养孩子,关爱孩子,使孩子在生活上、心理上能够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