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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下大力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秩序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2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私自代理、私自收费现象,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酒泉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的规定》,分别从八个方面对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代理活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一是律师承办诉讼案件,必须出示由省级司法厅(局)颁发、经地级司法局注册备案并在有效期限内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律师事务所函。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应严格审查律师的代理身份及权限,对缺少上述身份证明函件的,法院(庭)应拒绝其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禁参加刑事辩护,严禁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出示经地级司法局年度注册并在有效期限内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法律服务所函,对缺少上述身份证明函件的,法院(庭)应拒绝其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三是凡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办案法官应认真查验其身份证明函件,并将执业证号码记录在案。对无证非法执业的,发现后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助查处。

  四是市司法局将本年度已考核备案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除书面公告外,另行印制《酒泉市法律服务工作名册》,免费发放至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以便监督审查。

  五是严禁公民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招揽诉讼业务,严禁公民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参与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裁定时,对代理人身份应区分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作律师。

  六是人民法院应将诉讼代理资格审查列入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内容,并记入法官年度考核,对违反上述规定  放任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官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是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违反规定会见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市、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过程中违反规定会见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大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身份的检查审核,坚决杜绝非法辩护和代理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积极贡献。(供稿:酒泉市司法局 孙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