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协会
2016年6月29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违法违规行业惩戒管辖的规定
(2016年6月28日省律协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律师违法违规的行业惩戒工作,合理确定省律师协会与各市州律师协会对会员投诉案件处理的管辖范围,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惩戒管辖是指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处分的分工和权限。 第二条 下列被投诉律师和投诉案件,由省律师协会管辖: (一)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二)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各市州律师协会会长; (四)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的律师; (五)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投诉案件; (六)省司法厅交由省律师协会直接办理的投诉案件;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省律协管辖的投诉案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被投诉律师以及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案件,由各市州律师协会按照地域管辖处理。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自收到不属于本律师协会管辖的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投诉材料交由被投诉律师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各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自收到不属于本律师协会管辖的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省律师协会。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管辖的投诉案件,在作出行业惩戒处分后认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业处分决定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 有管辖权的市州律师协会由于特殊原因不便或难以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省律协会管辖。 管辖出现争议的,应当由争议的律师协会协商决定管辖。协商决定不了的,报请省律师协会决定管辖。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