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律协字〔2012〕12号
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
根据全国律协律发通【2012】69号文件要求,2013年1月1日开始,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许可合同备案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须向商标局备案。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全国律协拟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和范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规定,办理备案是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运作的必要条件,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因此,依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拟从事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都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二、集中备案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备案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及省直分会在今年12月21日前组织本地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具体负责集中备案的通知部署、收集审查备案材料、汇总并向省律协上报所有备案信息及材料,由省律协汇总后统一报全国律协,再由全国律协报商标局备案。
三、集中备案的方法和步骤
(一)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及省直分会接此通知后,应当抓紧制定方案,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集中备案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做好相关宣传和指导工作。
(二)由律师事务所在集中备案期间,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下发的文书样式(附件2),将备案材料提交市、州律师协会及省直分会。
(三)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及省直分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汇总登录;对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四)市、州律师协会及省直分会应当在集中备案期截止后,将本地区参加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按要求汇总、填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3),最迟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加盖律师协会公章的信息汇总表(纸制版和电子版)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并报送省律协,以便省律协能够及时上报全国律协。
(五)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及省直分会报送的备案材料,经省律协整理后,将按照全国律协的要求报送全国律协,由全国律协代为集中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商标局拟办结备案手续后,尽快将此次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告。凡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1月1日起即可开展《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
未参加此次集中备案或集中备案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办法》生效实施后,拟从事《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的,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备案。
四、其他要求
(一)向省律协报送材料包括:
1、附件2(纸制版和电子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纸制版),纸制版材料均一式两份,加盖事务所公章;
2、附件3(纸制版加盖市、州律师协会公章和电子版)。
(二)此次集中备案是确保《办法》如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律师协会及省直分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下发通知,做好相关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按要求做好集中备案工作。要认真履行备案材料的收集、审查、汇总等工作职责,确保律师事务所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以指定的格式和载体将备案材料及信息报送省律协(电 话: 0931-8870998;电子邮箱:gsslsxh @126.com)
省直分会所属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的,报省直分会统计审查上报(联系人:秦永红;联系电话:8871767),不另行文。
本通知及附件的电子版请登录甘肃律师网下载。
附件:
1、点击下载工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2、点击下载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doc
3、点击下载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EXCEL格式).xls
甘 肃 省 律 师 协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业务代理备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