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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2012年会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07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

  根据甘肃省律师协会[2011]6号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新的会费收取办法自2012年施行。请各单位在12月31日前按新的会费收取标准足额缴纳。未足额按期缴纳会费的,省律师协会将通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暂缓考核备案。

  会费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律师协会,同时附律师事务所所在区域、交费标准、律师花名册(包括执业时间)等相关资料,以便精确统计。

甘肃省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