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司罚决字(2012)第01号
被处罚人:韩鹏,男,1970年9月2日生,大学文化,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316号楼4-6-401室。
经查明,2010年10月26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白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韩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韩鹏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审理作出了(2011)甘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韩鹏定罪和量刑部分的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行政处罚立案后,依法向韩鹏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韩鹏表示不申请听证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韩鹏犯行贿罪,并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并经2012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
给予韩鹏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司法厅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