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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5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司法厅律师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2016年8月10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司法厅

2016年8月22日

甘肃省司法厅律师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落实律师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普法的实效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以案释法,就是通过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例,对涉及的法律事实证明、法律规范选择、法理价值判断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研究分析释明,公开发布,公开宣讲,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方式进行普法,引导公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甘肃建设。

  第三条 律师以案释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准确和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以案释法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省律师协会负责以案释法案例的审定、发布,市州律师协会负责以案释法案例的收集、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以案释法案例的选报工作。

  第二章 案例选报

  第五条 全省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应当从本单位律师办理的案件中选报两件以上的典型案例。

  第六条 报送的案例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七条 选报的案例应当是:本单位律师办理的案件;本单位律师全程参与,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案件或已经办结的非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或警示作用,在当地或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的案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例选定后,应当由办理案件的律师撰写释法意见,内容包括:案件释法重点及依据;案件事实;律师释明意见;对公民普法教育的意义等。

  第九条 选报案例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证明律师承办案件的相关材料;

  (二)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证明非诉讼案件办理结果的材料;

  (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案例审核

  第十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对选报的案例进行必要性审核。主要审核释法意见和案例的真实性、完整性、典型性。

  第十一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认为报送案例资料不全、不具释法价值的,不予报送;认为具有释法意义,但有关资料不全的,可以退回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报送条件的案例,加注意见后,报送省律师协会。

  第四章 案例审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以案释法案例的审定和发布。

  第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组建专家审查组,负责案例审查工作,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认为选报案例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典型性要求,释法意见完整,具有普法价值,建议发布;

  (二)认为选报案例资料不完整,但具有典型意义的,建议补充有关资料;

  (三)认为选报案例没有典型意义的,建议不予发布。

  第十五条 专家审查组形成建议后报请省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发布方式和途径包括新闻发布会、甘肃司法网、甘肃司法厅微信公众号、省律师协会网及省司法厅指定的其它媒体。

  第十七条 省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发布的案例都应纳入案例库供公众查阅和律师在普法中使用。省律师协会每年应当选择有价值的案例,编辑《甘肃省律师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集》,作为普法读本赠阅。

  第十八条 除参加律师协会部署的以案释法发布活动外,律师在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时,应当按照以案释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以案释法职责。在接待咨询时或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当事人全面释明与咨询事项或委托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及司法解释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