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元化律所组织形式 促中国律师业跨越式发展
一、律师行业整体上不可能完全杜绝责任风险,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律师责任风险将无限增大
(一)律师不是完人,律师行业不可能完全杜绝责任风险
在行业发展历史中,律师鼻祖们基于社会责任的要求,为了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西方早期的律师事务所及合伙律师自愿接受了无限连带责任,久而久之,社会对律师的要求就像对医生的要求一样,越来越容不得半点失误,更容不得推卸责任或者免除责任。所以,律师长期以来一直无法享受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这一最大的优越性豁免制度。时至今日,社会对律师的苛求已经远远超出了人性的本能,然而律师仍然是人,所谓人无完人,只要是人就有人性的弱点,上帝也会犯错误,何况身而为人的律师。
所以,指望律师行业完全不犯错误,杜绝责任风险是不现实的。
(二)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律师责任风险将无限增大
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体量的增大,一个商业巨头的资产可能会远远超过一个国家的财富,一笔大体量的交易有时甚至会远远超过某个国家的年贸易额。近年来,跨国并购、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反垄断等领域的商业行为体量越来越大,其重大商业决策对律师意见的依赖也越来越大,这就决定了律师意见的责任风险将无限增大,一旦律师意见发生错误,导致的损失往往是律师收费的几百倍,几千倍,甚至几万或几亿倍。
上世纪末就已经出现针对律师和会计师的天价赔偿诉讼。案例ADT v BOD之中,BOD是一个顶级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咨询服务有瑕疵,被判决赔偿6500万英镑,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资产不足以赔偿判决确定的数额,最后150个合伙人共同赔偿了3400万英镑。
即是传统的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额十几亿,几十亿的也比比皆是。
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律师业务也远远超越了传统律师业务的类型和领域,律师业务变得越来越复杂,服务的商业行为体量越来越大,律师责任风险亦将无限增大,所以,现代律师业务一旦发生责任风险,也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律师责任风险了。
二、我国律师行业现有体制无法支撑律师行业的责任风险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时对资金要求低,律所资金积累不足,导致承担风险能力差
我国现行律师体制对律师事务所设立时的资金要求极低,几乎没有什么门槛。除了极少数律师事务所外,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并没有充足的资金,在日后的发展中也未能留足公共积累,致使事务所资产价值低、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差,甚至根本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生责任承担,整个律师事务所甚至全体合伙律师将陷入困境,自身难保。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条件的对律所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往往承担能力有限,同样,一旦发生责任承担,整个律师事务所甚至全体合伙律师将陷入困境,自身难保。
(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无法支撑律师责任巨额赔偿
虽然律师责任风险发生率非常低,但一旦发生,则责任风险非常大,将会产生巨额赔偿。尽管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都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但该保险毕竟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一定的限额,因此,该保额仍然难以弥补常见的律师责任风险。
(三)缺乏律师全行业统筹的执业风险基金支撑律师责任赔偿
虽然律师法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且对于绝大多数小所而言,即使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其执业风险基金数额也较小,一旦发生责任风险,其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根本无济于事。
同时,我国又缺乏律师全行业统筹的执业风险基金的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也未能建立全行业统筹的执业风险基金,这使得我国律师行业难以化解巨额的责任风险。
三、律师行业过重的无限责任严重制约律师行业创新与发展
(一)无限责任制约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发展
我国律师事务所现有的组织形式,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其本质上仍然是合伙制,对外总得有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作为合伙人还得为本所其他律师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理论上,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越多,发生风险的概率就越高,合伙人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也就越大。正因如此,作为合伙人,为了避免为其他律师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规避风险,往往不愿意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
(二)无限责任制约了律师行业的创新和开拓精神
随着全球一体化和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模式创新飞速发展,个人生活方式日新月异。社会的急速变化对法律服务模式也提出了创新要求。然而,有部分律师因惧怕风险,在法律服务创新上畏首畏尾,止步不前。收入稳定的老律师不愿意冒险创新,收入低的年轻律师虽敢于创新,但承担风险能力差。所以,律师事务所的无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律师行业的创新和开拓精神。
(三)无限责任制约了资本的介入,并且使律师事务所无法享受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的豁免
投入不足一直是我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升级、管理升级、人才储备、走出国门的制约因素之一。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时没有投入,日常没有积累,每年分光吃光,缺乏发展所需的资金,甚至连办公自动化的费用、宣传预算、培训预算、社保等费用都难以到位,更不用说高薪聘请专职管理人员,高薪储备人才,出资培养高端人才了。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与分配机制有关外,另一方面与律师事务所的无限责任休戚相关。因为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享受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的优越机制,很多合伙人不愿向律师事务所投入更多的资本。社会资本除了体制上不允许外,也没有兴趣为律师的执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四)无限责任制约管理合伙人加入律师行业,从而制约了律师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低下,缺乏高端的行业管理人才,律师既做业务,又做管理已经成为制约行业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解决途径除了高薪聘请高级管理人员外,允许行业外高级管理人员加入律所合伙人无疑是一个更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办法。但目前的机制是非律师行业的管理人才无法合法的成为律所合伙人,加之成为合伙人的非律师行业管理人才还要为律师执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一些优秀的非律师行业高级管理人才难以进入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
四、多元化组织形式和有限责任是打破瓶颈,促进中国律师业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多元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除了国办所和个人所之外,绝大部分为合伙制,虽然合伙制中存在有限合伙,但本质上仍然是合伙并有条件的承担无限责任。为了克服上述无限责任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制约,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除了目前现有的组织形式外,增加有限公司形式,以供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定位的律师事务所选择适用是促进我国律师业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
1、有限责任能够解决律师事务所投入普遍不足的问题
目前的无限责任使得律师事务所投资人不仅担心投资损失,而且更担心成为投资人后还要承担超出投资的无限责任,从而引火烧身。所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投入上缺乏积极性,甚至尽量不去投入。如果律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则可以打消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顾虑,解决律师事务所投入普遍不足的问题。
2、有限责任有利于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松散提成模式,促使律师事务所向团队化、专业化、一体化转型
有限责任解决了律师事务所的投资问题之后,完全可以高薪聘请优秀律师、优秀管理人员和优秀业务拓展人员,实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工。管理团队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将优秀的律师从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业务拓展人员负责业务拓展,将律师从宣传、讨价还价等业务拓展中解脱出来;律师专心致志研究和办理业务,不作管理,不做拓展;对新业务线索只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如何收费交由专业的业务拓展部门和人员进行。这样,有利于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和开拓等事务按照不同类型和性质进行分工后交由不同部门不同专业的人员去进行,从而整合管理、法律、营销等不同专业的人力资源,提升律师事务所整体效率和管理水平。
3、有限责任可以改变现有分配模式,有利于年轻律师的培养
有限责任解决投入问题后,普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原有的提成分配模式必然被投入的资本力量打破,大量投入的资本必然会参与到分配中来,打破提成模式。提成模式的打破为律师事务所将管理、律师业务和业务拓展进行分工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年轻律师队伍的培养奠定了物质基础。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形式吸收年轻律师加以培养,并使其逐渐成长为业务骨干,形成良性循环。
(二)突破原有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律师身份的限制
现有律师事务所普遍缺乏专业的行业管理团队,在没有体制支撑的情况下,律师不愿意放弃律师业务转到管理岗位,而引进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熟悉了解律师行业需要一定的过程,并且随着逐渐成熟,往往有合伙愿望。因此,为了能够留住高级管理人才,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认可行业专职管理人员的价值,突破原有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律师身份的限制,允许非律师加入合伙人,有利于行业发展。
(三)允许资本与法律服务这一专业的现代服务业相结合
现代法律服务对律师事务所团队化、规模化和管理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后勤管理、知识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在内的综合管理团队,还要建立包括市场研究和市场开拓在内的宣传拓展团队,这些团队架构的建立均需要资金投入。同时,进行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人才储备和培养同样也需要资金投入。如果要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更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一个现代化的,面向全国甚至全球市场的律师事务所,没有资金支持将会举步维艰,而完成原始积累的律师事务所毕竟是少数,因此,如果允许资本与法律服务这一行业相结合,无疑会给法律服务行业注入资本兴奋剂,促进行业的发展。
综上,律师制度改革应当有深度,有所突破,在组织形式上应当实行包括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元化组织形式,在责任形式上应当允许实行有限责任,并且允许非律师身份人员作为合伙人或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进入律师事务所,以促进律师行业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