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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应如何维权?-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杜荣杰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4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杨某为改变卫生间坐便器位置,在未征得楼下余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在余某卫生间顶部钻开直径约20公分的洞口,破坏余某卫生间顶部,造成房屋电源主线被切断,房屋内插座无电,所有家用电器均无法正常工作,冰箱内冷冻食品解冻流水并造成冰箱损坏,致使余某权益受损。侵害实事件发生后,余某多次要求杨某维修,均被其拒绝,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法律分析

案件审理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多次沟通,未达成和解意见,关于冰箱内物品损失及冰箱损失,杨某提出异议,余某遂申请鉴定。鉴定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排除妨害,由余某配合,将余某卫生间恢复原状;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余某赔偿损失698.43;鉴定费3000元,由余某承担1500元,杨某承担1500元。

案件分析:本案杨某与余某系不动产的相邻方,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杨某擅自破坏余某卫生间的侵权行为发生后,余某多次找杨某协商维修卫生间事宜,均被其拒绝,杨某该行为已经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余某正是基于《民法典》上述法律规定,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将卫生间得以恢复原状并得到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