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按份共有。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女)诉被告朱某(男),朱某与杨某在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朱某向父母借款224559元支付房屋首付,向银行按揭贷款76万元,婚前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双方名字,但杨某实际并未出资。在房屋装修时杨某出资6万元购买家具,逼迫朱某写下6万元的欠条,紧接杨某在4个月内逼迫朱某还清自己的6万元。婚后每月的按揭房费、物业管理处缴纳电梯费、房屋维修基金、房屋装修期间管理服务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壁挂炉、装修期间垃圾清运费、天然气初装费、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都由朱某一人承担,为偿付以上费用,朱某向父母借款4万元,向朋友刘某借款2万元。婚后6个月杨某提出离婚,杨主张对兰州市某某区某房产主张分割60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案件结果及分析:
本案中应当以结婚为时间节点,以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婚前对购房投入的资金进行分析,在婚前房屋投入的资金来看杨某未投资,朱某投资首付款224559元,应当依照按份共有处理,谁的出资归谁享有。二人婚后按揭贷款76万元的购房资金,应当依照按共同共有处理。婚后按揭贷款76万元,婚姻期间已付的房屋按揭款部分,按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杨某与朱某可以对婚姻期间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朱某的婚后借款6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在处理该案时,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分析意见,对婚前房屋按各自出资来划分,对婚后期间已付款的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共有来分割,婚后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剩余房贷谁住房谁承担,使该案得到合理的解决。
提示:
在共同共同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形成共同共有。对于婚后不动产由于夫妻关系存在,则按共同共有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