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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7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经营者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导致其投放的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造成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人死亡的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案情简要: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小高(殁年10岁)与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号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

小高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13时37分许,他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之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诉至静安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车司机王某(后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同意承担肇事司机王某的全部责任,两原告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及其雇主客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赔付经济损失共计860余万元。 法理分析与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拜克洛克公司是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其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目的是希望他人骑行其车辆,通过他人骑行来赚取一定的利益。所以,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共享单车,本身是希望与不特定的对象建立法律关系,对于投放的共享单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发生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既可倒逼共享单车公司弥补车锁设计及其他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让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能够落地生根,也可避免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兼顾了消费者的最大利益和共享单车平台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