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金亚丽
案例:
景某为购买房屋向其好友孙某借款30万元,并承诺在借款之日起一年内还清。李某作为保证人向孙某承诺,若景某到期未还清欠款,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在此之前,孙某从景某处采购办公用品但未付货款,价值5万元。借款到期后,景某还有10万元没有还清,孙某遂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还清剩余10万元。但李某从景某处了解到,孙某还欠景某5万元的货款,因此,只承担5万元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适用分析:
《民法典》第702条新增保证人的抗辩事由,能够更好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在债务人享有撤销权、抵销权时,保证人有权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未规定保证人有权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因此,保证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仍属于抗辩权。如债务人丧失撤销权、抵销权(如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保证人的抗辩权相应消灭。
《民法典》对保证担保制度的修订,体现出保护保证人利益的倾向。我们理解,这是《民法典》对实践中发生的企业、个人因担保不谨慎而承担巨额债务,导致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这一现象的回应,也是顺应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作出的调整。
新规之下,作为保证人,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作为债权人,在订立保证合同及其他非典型担保合同时,应更加关注合同条款(如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的清晰、准确性,在履行过程中,则应当依法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