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中国社会扫黑除恶的元年,2019年无疑是深入、深化的一年。本次扫黑除恶,与2000年和2006年的两次打黑除恶相比,无论在重视程度、打击重点、打击范围、打击力度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上,都是不可同日而论的,因此,给律师的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很大的困难。2019年6月份,全国范围内做过一个统计发现,扫黑除恶以来,全国律师的无罪辩护零采纳率,但即使在这种严竣的形式下,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逆势发力,2019年成功办理了四起无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扫黑除恶“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要求。更为值得一提的是,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以上四起无罪案件,均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争取到的不予起诉。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尊重律师,唯法是从的精神!
由刘吉颖律师承办的赵某某寻衅滋事案和刘向辉律师承办的范某某诈骗案,均是由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转办的重大案件,而且是在“2019,惹不起的‘寻衅滋事罪’”的严竣形势下,可见对寻衅滋事罪辩护难度有多大。但拓原律师不惧阻力,迎难而上,接受委托后,详细阅看案卷材料,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反复核对关键证据,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在承办律师认为可以做无罪辨护的前提下,提交本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认真撰写了两案的律师意见书送交检察院。在刑辩第一难的寻衅滋事罪中,紧紧抓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明确规定,指出被告人因道路通行和补偿纠纷等与他人发生轻微冲突,无寻衅滋事的主观犯罪故意;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结论依据失实等突出、敏感问题,提出了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又反复与办案检察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甚至辩论,争取无罪的观点被接受。而在另一起诈骗案件中,重点针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展开,认为在无其它旁证的情况下,仅以利害关系人零星且不能形成完整链条的指证,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幸两案观点均被检察机关接受,宣告对被告人不予起诉。
在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案中,拓原律师最大限度利用政策工具,充分依靠党的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调节作用,在政策导向和司法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利益的大环境下,指出在甘肃省甚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雷某受贿一案中,雷某存在明显索贿情节,被告被动行贿后其法定代表人有以实际行动抵销行贿后果并主动投案自首等行为,故属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认定被告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而在杨某强制猥亵一案中,拓原律师出奇制胜,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硬性要求,指出受害人陈述与司法鉴定相矛盾,客观证据否定主观证据,无法合理排除无罪证据的实际情况,据理力争,最后检察机关也因有罪证据不足,无罪证据不能排除而对杨某不予起诉。
事实证明,虽有良法不足以独行,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准绳已有,但雄辩为王。不是你的岁月静好,而是有人为你遮风挡雨,如果没有一个负责任的辩护律师,没有一个直言犯谏的辩护人,很多案件就不能做到兼听则明,很多当事人则难免冤狱。
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无罪的人不被冤枉,拓原律师将一如既往,负重前行,以绵薄之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