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4年3月1日,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某村村民发现村头有野生大熊猫出现,便通过村委会报告给了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某管理局当即指派四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一身体很脏的大熊猫,该局工作人员遂要求围观的村民围捕大熊猫。在没有准备任何抓捕工具、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数十名村民手持木棍,或牵着猎狗边喊边追逐围堵大熊猫。受到惊吓的大熊猫慌忙自村西头穿村而过,当逃到村东头时,迎面遇上正在自家茶园锄草的老人吴某。大熊猫情急之下,一口咬伤吴某后逃往山中。吴某被随后赶到的村民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吴某的伤情为:右侧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胫前动脉断裂;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医院先后对吴某进行了九次手术治疗,但吴某仍落下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事发后,吴某亲属要求某管理局赔偿损失,某管理局依《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相关规定为由,告知吴某亲属向县林业管理部门主张赔偿权利。县林业管理部门认为《补偿办法》中规定的补偿决定机关是省林业厅,待补偿决定作出后再行解决。吴某亲属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下,委托律师依法调查取证后,以民事侵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某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赔付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与某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赔付吴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向双方送了民事调解书,某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付义务。
律师意见
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吴某委托的代理人是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王朝晖律师和纪红律师。王朝晖律师和纪红律师认为:
1.该案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公民身体受损的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适用,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行政赔偿或依据《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由政府补偿损失,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赔偿。某管理局在履行管理野生大熊猫职务过程中,因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导致野生大熊猫伤及村民吴某,受伤的吴某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故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规定的行政补偿,适用于既不存在过错方也不存在政府管理行为,陆生野生动物无故伤人侵财的情况。该案是因某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吴某身体受损,某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与吴某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2.《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对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侵财事件发生后如何赔偿,规定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吴某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和面临的后续治疗困境,仅以政府补偿的上限标准尚无法弥补吴某损失,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标准进行赔付,既公平合理,有法可依,也有利于弥补吴某的损失和解决今后的治疗,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3.对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侵财事件,通过依法诉讼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能够有效解决公民的困难,避免无休止的上访,有利于案结事了,使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彰显行政为民、司法为民的理念。
案件释法依据和重点
《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
该案代理律师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根据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野生大熊猫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该过错与吴某身体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本案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不是行政赔偿案件的意见。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正确解决,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为顺利地调解结案奠定了基础。
普法教育的意义
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侵财事件发生后,在进行诉讼前,既要认真考虑法律适用问题,也要准确界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案件性质和案由不同,就有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就会影响到受损者利益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本案为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侵财案件的民事侵权赔偿和政府行政补偿的区别带来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如何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现有的规定,如何构建保护野生动物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都是值得深思的。值得欣慰的是,该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但减少了讼累,化解了争议,解决了矛盾,也进一步彰显了行政机关部门行政为民的理念和法治意识,大大提升了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该案调解结案后,省内外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予以了专题报道,引起了社会对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伤人侵财赔付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