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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9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原系某饭店服务员。1997年1月2日8时许,王某在检查该饭店2217客房时,发现退房的客人李先生遗忘在枕头下的牛皮纸袋一个,内有美元795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0余元。王某将上述款项藏匿。李先生于当日下午发现纸袋遗失,即返回东方饭店寻找未果,便向保卫部门报案。公安机关怀疑王某涉嫌此案而将其传唤,王某矢口否认。

本案被害人李先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月14日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称,他未没有想将捡拾的钱物占为己有,而是想交给单位主管人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的定性是正确的,但本案应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2)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如实交代问题,应以自首对待;(3)被告人王某是初犯,罪行较轻。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饭店服务人员,非法占有客人遗忘的财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占他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律师建议以本案不属于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为理由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其行为确系侵占行为;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即侵占案属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王某侵占案进行审理并定罪判刑,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刑事裁定: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发回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的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律师意见

本案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王某委托的辩护人是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朱万润律师。

朱万润律师认为,本案的委托人从表面来看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其辩护律师似乎是在为其进行实体上的辩护,其实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委托人应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律师更应该是在为其进行程序上的辩护。一审中法院以公诉案件进行审理违反法定程序,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是正确的,维护了本案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释法依据及普法教育的意义

刑事自诉案件,顾名思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虐待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以及侵占罪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人、反诉人的委托,以自诉人或反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并在诉讼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上段中列举的自诉案件是律师的代理范围。一般来讲,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律师接受自诉人的委托,充当自诉人的代理人,通常把这种代理称为“自诉代理”,二是律师接受反诉人的委托,代理反诉人进行诉讼,为反诉人提供法律帮助,通常把这种代理称为“反诉代理”。应当指出,反诉人本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由于反诉,其诉讼地位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取得了相当于自诉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具有控诉职能。所以,律师代理反诉人进行诉讼,实质与代理自诉人是一样的。

一般来说,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有以下特征:

(1)代理律师可以行使控诉职能。与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恰恰相反,自诉案件代理律师行使的是控诉职能。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反诉人,他们的主要诉讼旨趣是提供对方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和意见,要求法院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因此,代理律师代理他们进行诉讼,实质上是代理他们行使控诉职能。这一特点,反映了我国律师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律师在自诉(反诉)代理中的任务,就是通过行使自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自诉(反诉)代理人的这一特点,没有也不会把代理律师变为国家公诉人。因为律师工作在这个领域内所体现的这个内容,仅仅在于为自诉人(反诉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同国家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所体现的控诉职能,完全是两回事。

(2)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受委托人授权范围的限制。作为辩护人,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被告人的代理人,他在法庭上的活动可以不受被告人意见的影响,也就是说,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不需要被告人对其具体授权,可以行使法律赋予他的全部诉讼权利,依照事实和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律师作为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他是受自诉人或反诉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他在法庭上的意见应该与自己委托人的意见一致,没有特殊的约定,不可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即在代理自诉中,律师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他的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

基于以上理由,当事人遇到类似的两种情况,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代理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