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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诉与母亲共同致死其父,后被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9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件事实

2013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杨xx因醉酒后在同村雷某家丧事上撒酒疯打闹,被乡邻及其兄长劝回家。被告人李某某见丈夫杨xx又一次醉酒闹事,就从一楼自己的房间躲到二楼其子杨某房间。杨xx回家后继续在自家院子里打砸电动车,吵闹并辱骂妻子李某某和儿子杨某,后因索要自己房门钥匙,来到二楼其子杨某的房间里。被告人李某某即持木棍在杨xx身上及四肢部位殴打,杨xx被打求饶,李某某便丢弃木棍。当日凌晨9时许,杨xx死亡。经鉴定,死者杨xx系四肢遭受棍棒类工具多次打击,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深及骨骼肌占全身表面积25%以上,伴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某市公安局甲分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两人于2013年1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3年5月3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李某某、杨某提起公诉。其中,指控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理由是:在被告人李某某持木棍殴打杨xx的过程中,杨某在场为其母李某某“助威”,“声援”被告人李某某对杨xx进行殴打。

律师意见

本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是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王朝晖、孙耀文律师。王朝晖律师和孙耀文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犯有故意伤害其父杨xx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能指证被告人杨某存在“涨势”、“助阵”的事实。主要理由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现场目睹其母李某某手持木棍殴打其父杨xx,有“涨势”、“助势”的情形,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李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即放任。当时法院个别办案法官也认同此观点。对此,两辩护人从主观犯意和共同犯罪的行为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根据全案材料得出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存在有“涨势”、“助势”的具体事实及行为,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是对现场形势的主观分析而无证据支撑。为此,辩护人提出了对杨某某的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依法应当宣判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对杨某的无罪辩护理由成立,被告人杨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杨某的起诉,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杨某被羁押13个月后无罪释放。

案件释法依据和重点

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13条、15条、27条、32条等规定。对杨某故意伤害致死其父案件进行无罪辩护,是因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有“涨势”、“助势” 并“声援”其母的行为,认定杨某实施共同伤害行为的证据严重不足,依我国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普法教育的意义

本案发生后,在案发当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议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当,尤其感情破裂并伴有严重家庭暴力的家事纠纷,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日积月累终成悲剧。作为婚姻家庭的受害者李某某,是家暴的直接受害人,平日万般忍耐,但当丈夫再次辱骂其本人和儿子杨某时,长期压抑的火山爆发,失去了理智,手持木棍殴打酒醉的丈夫杨xx,并致其死亡。悲剧的教育和警示意义是明显的,若李某某平时注重维权,杨xx也不致于家暴不断;若李某某在事发当晚选择报警或其他救助方式,也不致于使其丈夫被殴打致死,本人也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儿子的杨某年仅20岁,却经历了十三个月的羁押,其父被殴打致死,其母被判十年有期徒刑。面对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和纠纷,儿女们如何理性处理并劝解,也是杨某和杨某们要思考的问题。选择忍受和沉默显然是不够的。本案悲剧的发生也警示人们,应冷静理性地处理家庭纠纷,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应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非法甚至犯罪的方法图一时之快。否则,既害了自己也毁了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