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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一名忠实于律师事业和律师职业的律师——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赵耀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2日 来源:甘肃法制报  作者:王刚 点击量:

二十六年律师职业的磨砺,使他在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民事代理等业务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甘肃律师界成为佼佼者。他就是赵耀,一级律师,现担任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省律协直属分会党总支部书记。2014年6月,赵耀被评为甘肃省司法厅机关2013--2014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2014年被甘肃省律师协会评为甘肃省优秀律师; 2016年3月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2017年4月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有职业道德

才配得上律师的称号

赵耀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7月于西北政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六年间,他擅长办理刑事、法律顾问、民事业务及法庭辩论,具有丰富的辩论技巧和良好的辩论口才,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近百家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了数百件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包括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涉外损害赔偿非诉讼案件,能主动将刑事法律咨询服务业务、民商事法律服务业务与法律顾问业务结合起来,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服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

在甘肃律师界,大家都知道赵耀办理了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近年来办理了大量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他善于将法律知识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将证据辩论、量刑辩论、核心意见表述结合起来,提升了刑事辩护的层次和效果,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率较高,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其中承办的马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未遂)案被评为甘肃省律师协会2012、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2012年1月21日凌晨零时许,上诉人马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安某二人初识并在饮酒后到马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喝酒。6时许,在同一院租房的被害人张某进入马某某房屋内与二人喝酒,后张某欲离开时,马某某与安某二人强迫其喝酒不成,遂采用持刀刺戳张某颈部,以枕头捂压其口鼻,持木器及铁架等物体击打其头面部,用电源线勒压其喉部等方式致张某死亡。案发后,马某某、安某二人清理现场,烧毁证据后潜逃。

马某某还被一审判决认定犯有强奸(未遂),刑满释放后二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一审判决以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办律师是上诉人马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鉴于马某某刑满释放后又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构成累犯的事实和情节,赵耀认真阅卷,对其行为过程及其与同案犯的笔录列表进行细致对比,对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的内容分类推敲研究,多次前往异地看守所会见马某某,仔细询问其作案细节,准确找到了案件存在的难以修复的证据缺陷,主要以认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或主要行为原因,是确定各共犯行为危害程度及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为理论支持点,运用证据辩护方法分析证据缺陷,采取了以证据辩护、情节辩护为基础,说服上诉人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积极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辩护思路和方法,一方面以马某某、安某对二人在该案中的具体行为供述不一致、作案所用刀具数量、来源不清及对提取的淡粉色单刃刀鉴定方面的缺陷、没有对提取刀具上是否留有指纹进行鉴定、从物证角度不能证实马某某是持刀人、认定上诉人马某某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或主要行为人尚不能完全合理排疑等理由,并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内容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内容与马、安二人的不同供述结合起来分析,提出马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及具体责任难以确定的意见;另一方面,在案件证据存在证据缺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被害人亲属的精神安慰和经济安抚,依法说服上诉人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在法院审判人员依法主持下积极达成赔偿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取得了使二审判决对马某某所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效果,并使被害人亲属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说起这起案例,赵耀欣慰之情溢于言表:“因对该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证据问题的把握适度,对证据的缺陷分析准确,促使上诉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其谅解的方法合法得当,体现了较高的刑事辩护专业水准,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成效,被评为甘肃省律师协会2012、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律师  不仅是一种职业

更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赵耀说:“律师首先是一个职业,但做律师先做人,律师又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针对律师单一的、被动的陈旧服务方式和观念,赵耀在我省国有石油系统、生物制药系统等相关公司、企业率先进行了立体法律服务方法的尝试,这些立体法律服务的方法包括合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帮助这些公司、企业设置了各类合同的商谈、起草、修改、审批流程,设计了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法律顾问及主要领导按程序审批的流程表,建立了未经完整的审批流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制度,规范了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避免了签订合同的随意性;合同签订后,由专人保管合同文本,按时间分类编排以便查阅。合同履行完结后,建立了将合同及履行过程的各类证据整理成册、由合同履行负责人员及其部门出具履行合同过程说明后归档管理的制度,强化了这些公司企业及其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

许某是某国有公司干部,依公司领导安排负责管理“小金库”账外资金并将资金存入个人名义开户的活期存折内,每笔资金的使用均记入 “小金库”流水帐,公司领导层均知道“小金库”以其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存折内。2013年,依国家改革政策要求,许某所在公司与本系统内其他多家单位撤并,公司人员大量分流到数家单位,公司对许某保管的“小金库”没有进行清算,许某将活期存折转存为定活两便存单,许某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没有向新单位移交,但也没有取过分文。许某到新单位上班二个月后,检察机关根据举办立案侦查,扣押了银行存单,后以许某涉嫌贪污犯罪公诉至法院。赵耀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及时会见了许某,许某多次哭诉其冤枉,他没有贪污的想法,公司撤并时他提出清算要求,但时任公司领导说撤并工作任务繁重,让他先保管着,待新单位运行稳定后再清算。由于公司原领导没有被安排在新单位,他曾联系过原领导,得到了届时通知其向上级主管单位移交的答复。许某的供述笔录中也有这一说法的简要记载,但没有向其原所在公司领导进行核实。

职业素养和敏感告知赵耀,这一问题的真实与否关系着该案罪与非罪的依法界定。由于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中的调查取证具有极大的风险,实践中也有个别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被追责的实例,轻易不取证或拒绝取证或不与证人接触是当时业内多数律师的基本共识,赵耀在认真分析案件证据材料的同时,多次会见许某询问事件过程,看着许某期待的眼神,为了不使刑事辩护流于形式,寻求案件的公正,赵耀厘清了辩护思路,及时与法院取得了联系,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谈了自己的想法并得到了支持。根据许某提供的原公司领导电话及所在新单位地址,经多次联系和奔波,通过组织程序见到了该领导,由两名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取证过程予以了实况录像,该领导证明了许某陈述的事实。将调查取证结果交给法院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开庭时该领导出庭作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查明了事实,对证人证言和许某供述的真实性达成了共识,法院判决宣告许某无罪,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法律使许某获得了清白。

谈及该案的办理,赵耀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调查取证是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关联着刑事辩护的效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律师敢于取证、勇于取证、依法取证、按规范要求取证、严格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才能无愧于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

律师的责任和奉献

就是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律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通的法律专业知识决定了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本职,配合政府推进法律实施、为一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同样是律师施展技能的舞台。作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赵耀在省法制办公室的领导安排下,多次参与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立法、行政合同、省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厅、局、委)多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讨论、修改,及某些上访等事件的处理等工作,出具了多份书面建议。同时,还连续数年担任我省某市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法律顾问,就其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及疑难案件提出了较多的法律意见。

某器具厂是股份制企业,员工人数不多,规模不大,经济效益一般。2011年底,该厂三名负责人急切地联系赵耀后来到律师事务所,称依合同将购买生产材料的200余万元汇给供货的西南一家供货商后,已有一周时间联系不到该供货商,这直接影响到他们明年的生产和生存。经初步分析,认为被骗的可能性较大,应快速查明供货商的真实情况,采取措施追回款项。根据该厂提供的合同、付款凭据、名片和相关信息,赵耀在元旦前往返于成都、绵阳、宝鸡、洛阳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派出所、电信部门,经过十多天的努力,终于查清了供货商的真实情况及住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历时一个多月,依法追回了被骗钱款,挽回了该厂的损失。

赵耀始终忠诚地履行着律师的职责,心中总是装着当事人并无私奉献着,他说:“作为一名律师,办理任何一个案件,必须要掌握第一手材料,这对准确掌握、分析证据至关重要。同时,还要以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为当事人和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自1992年从事律师职业至今,赵耀围绕着自己的专业方向,刻苦研究、学习,成果显著。他在《法律科学》、《政法学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学法》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参与撰写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补充的犯罪》一书,与他人合作编著了由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心辩护》,在甘肃律师网发表数篇律师专业论文,所撰写的《对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和证据运用的再反思》、《对“两高”法发[2009]13号司法解释中“办案机关”的理解——兼议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的行为属性》论文先后获第四届、第七届西部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2014年,在省司法厅组织开展的“联村联户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中,赵耀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法律服务直通车”的活动安排,先后前往甘肃省成县、甘南州迭部县旺藏乡旺藏村、水泊沟村分别与村委会负责人进行交流,认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16年,在甘肃省司法厅和甘肃省律师协会领导和安排下,积极参与组织了在兰州召开的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准备工作,主持了第二分论坛“机遇与挑战——律师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发展”活动和主论坛闭幕式,为该论坛的成功举办作出了贡献。

赵耀先后被甘肃省律师协会聘为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岗前培训班授课教师,主讲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现被聘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甘肃省公安机关民警维权委员会特邀律师;被选为甘肃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和甘肃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

赵耀说:“律师不仅要守住作为一个人、一名律师的道德底线,赢得委托人的敬重;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执业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诚信执业,去赢得社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