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新时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一个重大政治判断。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律师业改革和发展也要有新气象新作为。
一、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是履行新时代律师使命的必然要求。
(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律师队伍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捍卫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同仁在新时代的重要作用,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首先要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依法依规依德执业,把律师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操守上信得过的法律之师、诚信之师。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是律师界承担起新时代赋予律师的庄严使命的必然要求。
(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律师业的改革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离不开律师业的改革。司法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律师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出了新要求,不能司法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而律师业在规范执业行为上无所作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更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推动力,从而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三)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也是律师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之一。2015年8月20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抓住制约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以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因此,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是深化律师业改革,促进律师律师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少数律师执业行为不规范、不诚信,甚至个别律师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毁损律师业的职业尊荣和声誉,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导致社会对律师较多的负面评价,而且,妨害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危害很大。不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律师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难以得到保障,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诉求也会失去民意基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条件。
二、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律师队伍。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就必须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应综合施策,精准发力。
(一)在律师界明确树立规范执业、违规必究、行为失范、退出执业的鲜明导向。把能否规范执业作为评价律师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放到律师行业建设的首要位置,改变单纯强调规模化、专业化和以人多、钱多论英雄的不良倾向,树立正确的行业发展风向标,建设风清气正、充满正能量的执业生态。尽快改变一个时期以来,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管理上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并使“严紧硬”常态化、制度化。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为核心,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惩戒。对严重违法违规或多次违法违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吊销其执业许可,让其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并终身“禁驾”。
(二)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系。要针对律师业管理上存在的“宽松软”现象,按照律师业改革发展的要求,查漏补缺,织密制度之网,使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则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律师协会要“挺”在前面,真正担负起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惩戒力度。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先由律师协会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跟进,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形成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合力。律师协会要配强配足律师惩戒委员会人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量大、难度大、程序复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作为惩戒委员会成员办理案件查处工作,勇于担当,发挥带头作用。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违必究、惩戒信息必公开,并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健全律师执业违规违法行为通报和司法建议制度,实现上下左右联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律师执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提出司法建议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司法机关就律师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的司法建议或提供的信息线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及时回应,及时查处和反馈。对律师执业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四)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成本,形成不想、不敢、不能违法违规的倒逼机制,促进在全行业形成规范执业的良好生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定期选取、汇总律师违法违纪相关惩戒和处罚案例信息,对社会进行公开发布,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一定要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法案件要定期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增强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健全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覆盖律师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大数据系统,有效披露律师执业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信息,构建动态、阳光、透明、便民的律师执业信息公开体系。
(五)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培训机制,执业律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执业行为规范专门培训,实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培训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把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内的执业行为规范培训,做为新入职律师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律师协会应汇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法律、行政规章、行业规范等有关文件资料,编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统一培训教材。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本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报告制度,本所或本所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业务涉及的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应向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进行约谈的制度,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疏于管理或放任律师违法违规的,应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并责成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负责人。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