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为贯彻执行新刑诉法,保障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权利,日前,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白银市司法局下发了《律师阅卷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办法的亮点在于:检察机关采取提供电子卷宗与实物卷宗相结合的方式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对于已经扫描成电子卷宗的案卷,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管理部门添加防伪水印后用空白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