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司办发〔2013〕56号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2013年年度检查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2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
1、律师队伍建设: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和职业培训、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情况。
3、内部管理: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情况,社会保险购买情况,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情况,管理分支机构情况,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4、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5、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二)律师的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二、检查考核备案工作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程序、提交的材料及审查项目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纳税凭证;(3)年度内被核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4)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6)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8)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9)《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11)律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总所的考核机关对总所的年度考核结果。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征求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的意见,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将本地区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各市州司法局可确定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为“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0%。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二)律师检查考核程序、提交的材料及审查项目
对律师年度考核,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进行审查,由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确定考核结果。在此基础上,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甘肃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一式二份。在登记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栏中应报告律师本人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情况和纳税情况。(2)律师执业证。(3)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4)经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2012年度的考核意见和考评等次。(5)兼职律师需提供所在单位(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同意其继续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书面证明。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在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基础上,将考核结果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等次。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考核结果备案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以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检查考核备案情况的总结报告(市州司法局正式文件)。主要内容:2012年律师工作基本情况、2012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处理及奖惩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备案工作总体情况及考核结果名单。(2)《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甘肃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甘肃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附件3)、《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附件4)、《律师事务所 律师考核备案统计表》(附件5)、《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登记表》(附件6)、《党员律师登记表》(附件7)各一式二份。(3)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凭证。
(四)省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需向省厅提交以下材料
省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共同组织实施;律师考核等次在律师事务所评定的考核意见基础上,由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确定考核等次,并报省厅备案。提交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律师检查考核备案情况的总结报告(以所正式文件报送);(2)《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甘肃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甘肃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考核备案统计表》、《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登记表》、《党员律师登记表》各一式二份;(3)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凭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及办理社保证明;(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
三、几点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14条第4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三)律师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四)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直接出具“不称职”考核结果,并给予训诫或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计入律师执业档案。
(五)执业律师申请歇业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律师事务所、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签注意见,连同律师执业证一起上报省厅备案。
(六)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七)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汇总,统一送省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备案。
(八)《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甘肃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甘肃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考核备案统计表》从甘肃司法网或甘肃律师网下载,相关内容均在计算机上填写后用A4纸打印上报。
(九)公职、公司律师考核备案工作参照社会律师实行。
(十)考核备案结束后,省厅将对通过考核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公告媒体直接收取。未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从事律师业务。
四、备案时间安排
省属所 6月3日—6月5日
张掖市、酒泉市、金昌市、嘉峪关市 6月6日
白银市、定西市、甘南州、临夏州 6月7日
武威市、天水市、甘肃矿区 6月8日
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 6月9日
兰州市 6月13日至21日。
各市州司法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备案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1.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doc
甘肃省司法厅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