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与律师的和谐之道----四平八稳
司法人员和律师做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共同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强司法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凝聚法治建设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了实现这一构想,只要从全局的角度理顺以下“四平八稳”关系,就能做到友好协同,共建法治国家!
四 平
一、以平等的身份看待对方的法律地位,互相尊重。
1.我们应当承认,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权力配置上是不平等的,这是法律制度造成的,更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公、检、法代表的是公权力,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力,角色的不同必然导致权力的差异,但是,“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习近平语)因此,权力虽然有差别,但都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目标的一致性。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认识:司法人员就是惩治坏人的,律师就是替坏人开脱罪责的。实质上,就刑事个案上看,这种说法有一定表象特征,但实际上,律师也是在维护被告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如辩护权、取保候审权、调查举证权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样有这种义务,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所以就整体而言,司法人员和律师都是在维护一种法律制度——社会的法律秩序、人类的公平正义!通俗点讲就是坏人不被放过,好人不被冤枉。现行司法制度的一些改革和许多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也是因律师工作推动的。由此可知,从制度上讲,律师实际上和司法人员一样,都是通过对法律程序的维护、法律规定的准确诠释和执行,从而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3.就社会属性而言,社会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常规意义上的司法人员为警官、检察官、法官,他们都代表的是官,行使的是公权力,律师代表的是民,维护的是私权利,而律师维护私权利的权力,实际上也是公权力授予的。司法人员也有私权利需要维护的时候,现实中就有警官、法官蒙冤的事件,同样需要律师辩护。当然,任何司法人员有民事权利需要维护时,律师也可助其一臂之力。在一个成熟、法治、文明的国家,公权力应当尊重私权利、保护私权利,比如说刑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民事上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实质上体现的就是公权力尊重私权利的精神。公权力可以调查甚至侦查私权利的行使是否合法,在你怀疑私权利违法但却没有证据证明私权利违法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私权利合法。
因此,司法分工虽有不同,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古人曾说:“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衣,吃百姓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所以司法人员要去掉官架,律师要不惧官威,以平等的身份等待对方的法律地位——我们都是法治建设共同体,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以平视的眼光看待双方的职业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在现实生活中,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分工不同,相互之间也多有吐槽,但都能够互相平视,所以无伤大雅,但对律师往往却是腑视,伤害性不大,污辱性极强。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因为目前的制度中,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司法人员干烦了可以一拍屁股去做律师,但律师却不可能干烦了摇身去当法官、检察官(虽有政策导向,但无制度安排),所以司法人员就有体制优势、话语权优势、选择权优势。如果有朝一日,律师也可以来去自如的与司法人员角色互换,甚至可以去检察院、法院执业,当庭长、科长甚至院长、检察长,那情况显然就不一样了。
事实上就职业分工来看,形象点说,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就象一个工厂里的不同工种,有钳工、电工、车工、皈金工,还有技术员、质检员等,都在合力建造一个合格的法治产品。律师就好比质检员,整天油头粉面,拿一个卡尺、提一个水平仪,不干活还指手画脚,尽挑大家的弊病,所以就有点惹人烦。因此,就有必要强调以平视的眼光看待各方的职业分工。如果你不按照分工去履职,就是失职。
三、以平和的态度看待双方的职业分歧,良性互动。
司法人员和律师天生就是一对战土,让我们相遇,不是为了拥抱,而是为了掰手腕。因此,对于职业分歧,应当以职业境界对待:1.坚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以平和的态度对待争论和分歧,良性互动。有分歧很正常,比如云南一杀人刑事案件,一审法院以虽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被告投案自首,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虽然投案自首,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比如,以打假名义购买假冒商品,应不应当十倍赔偿,各地法院论理不同,判决结果不一,在这种天然具有分歧的事件上,就看谁的证据更扎实,谁讲的更符合法理人情。2.公平竞争。不以权压人,不以势欺人,不以非正当手段坑人。3.分清职业和人品,不因争论影响个人关系和情绪,为明辩是非可以争的面红耳赤,问题搞清楚了还是朋友或者战友。4.象个侠土,打不过就认输,知错就改。5.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以平常的心态看待双方的待遇异同,常守初心、安之若泰。
司法人员和律师在待遇上确实有差别,这你要看哪一方面。政治待遇方面,司法人员肯定要比律师高一大截。而经济收入方面,普遍认为律师要好于司法人员。但是,一方面,一个是体制内的,一个是体制外的。货币价值的收入并不代表全部价值,体制内的许多隐形福利是体制外的律师永远也都享受不到的,所以两相平衡,差距其实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另一方面,每一个行业其实本身差距也是巨大的。一般而言,人们都拿一个地方高端律师的收入与普通司法人员的收入进行对比,差距也许显得有点大。但是在律师这个行业中,大家普遍接受意大利经济学家的观点:即20%的律师获得了80%的业务,80%的律师只分配了20%的业务,所以一般律师的收入也并不可观,因此想获得高收入,就需要付出艰辛并成长为大律师,这自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样在司法人员中,你努力了,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当然收入也就高了,福利更高,所以不必以彼之长,比己之短。初心笃定,敬业守成!
八 稳
1.稳定法治精神,确认共同目标
信仰法律才能遵守和维护法律。有些法律人,就象一个孤芳自赏的大龄青年,自以为条件不错,高不成低不就,到底是向现实妥协还是坚持自己的原则,是一个非常纠结的问题。妥协就意味着成为一朵烂白菜被猪拱了,坚持又恐怕人老珠黄独守其身做一辈子处男处女。而当今某些司法人员和律师,就象这个大龄青年,坚持原则,恐怕一辈子得不到升迁和提拔,挣不了钱,做不成官;和现实妥协吧,又心有不甘,觉得对不起所受的教育。其实,如果心有所爱,钟情法律,就一定要坚持!坚持自己的信仰,坚持法律的精神!否则,丧失信仰的话,无论司法人员还是律师,都是烂白菜!如果二者再勾勾搭搭,玩弄法律,那就连猪都懒得拱你,最后只好由法律来惩罚你!但如果我们都坚持法律精神和信仰,我们一定有共同的愿景,相通的语言、友好的协作,良好的作为!
2.稳定职业定位,避免见异思迁
复旦大学一名社会学研究员发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大学校门口有一个垃圾站,每天人们把废品仍在里边,然后一群大爷大妈就将废品捡起来,拿到马路对面卖给收废品的。研究员很是不理解,他就问收废品的,就一条马路之隔,你为什么不到对面垃圾站直接将废品捡回去卖?结果收废品的给他上了一课,说我是收废品的,不是捡垃圾的。我收的废品还要卖给废品站,他是坐商,我是行商,这就是职业定位和产业链,各守其位,不能僭越,否则社会就混乱了。
严守职业定位,社会分工,不能这山看见那山高,不能体制内的好处和体制外的好处都想得到。一定要选一个自己热爱的,更能够发挥自己特长的行业来发展自己、成就自己!律师三十年前后都是律师,但三十年前的司法人员可能就是三十年后的局长、检察长、院长。所以说秋水共长天一色,梅兰竹菊不共香!稳定位,才会有定力!
3.稳定职业理想,避免浮云遮眼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高潮和低谷。要以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尤其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当不了家,做不了主,有时还要被倒查——权力与义务,责任与风险极大的不对等。但是如何面对权力和责任,如何拥有权力和使用权力?有一位前苏联的作家写了一篇小说探讨这个问题:一名基层公务员发现:当你拥有了权力的时候,你才有可能维护公平正义,所以他决定放弃当下的公平与正义,不遗余力地获取权力,当他获得了相当大的权力以后,他又发现只有获得更大的权力后,才能够维护更大的公平与正义,因此他就深陷到到底是维护眼前的公平正义还是放弃维护,以待获得更大权力后再维护公平正义的困惑之中!可是我们害怕的是:有些人在获得权力的过程中已经忘记了获得权力的目的;有些人在获得权力的过程中已经把获得权利养成了一种习惯,一种享受;还有些人把获得权力成为了终极目标,为了获取权力而不择手段,这些都会背离初心。而在以上的一切过程中,身边的公平正义却被我们所漠视,所践踏,社会和公众对我们的信任也就被葬送了。因此,在任何一个岗位上,我们都始终要以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为职业理想 ,而不能有其他不切实际的目的,更不能为了所谓的目标背叛职责,放弃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对法律的信仰和坚守!
4.稳定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正当关系,遵循兼听则明,杜绝司法勾兑。
司法人员和律师最好的关系当然是一要亲,二要清,干干净净的关系,纯洁轻松的友谊。不搞利益输送,不做法律勾兑。
首先要有亲和感,视同自己人,同行不是冤家,既然是法律共同体,就一定要有相对密切的沟通、交流,一味地限制律师与司法人员的交流实际上是一种司法隔阂,物理性隔离,堵塞的是交流沟通的正常渠道。相反,应当提供双方交流沟通的场所、渠道、氛围和时间,司法人员愿意倾听律师的不同意见,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够被采纳,双方不能有违和感,更不能敌视。尤其在工作接触过程中,司法人员给律师必要的方便、能给律师一点阳光,比如让个座、倒杯水,请你发表完自己的意见等,都能使律师立刻灿烂!其次,协作则需要不设门槛、不留死角。最后,律师则应当自律自重,不做法律掮客。多少司法官员拨出萝卜后,身后总会带出几多律师为泥,说明司法勾兑确实是一种互害模式,希望司法人员和律师都能引以为戒!
5.稳定职场情绪,避免个人好恶
司法人员和律师有分歧甚至激烈争论是正常的,反之,如果司法人员和律师永远都是观点一致,人云亦云,则说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功能丧失了,这对于司法制度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所以,相互之间的争辩应该是一种常态,但是,只要都出于公心、只要都心怀法治信仰,观点冲突、执业争议不影响个人关系和感情,不能给予职业之外的差评。以专业的态度开展专业的交流,进行专业的评价。这样,就可能使司法人员在职场上是对手、在生活中是左右手!
6.稳定主流意识,避免以偏概全
每一个行业都会良莠不齐,都可能产生害群之马,所以各个行业都在强调自律,都有一整套自我约束、自我纠偏的机制。但在对待行业的态度中,应当以行业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来定位,以行业的主流来评价,不能以某一个人的优劣来指点行业的好坏,从而形成对行业的偏见。行业中的佼佼者,应该树立为榜样,成为大家共同学习和看齐的样板,相反,对于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和个别人,一定要严查严管严纠!
7.稳定客观评价,避免互相拆台
每个人都可能有一时一事的失误、冲动,也都有可能产生主观认识上的错误,但尽量客观公正全面来评价,尤其是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司法人员和律师可能经常会就同一问题面对同一个当事人需要做出回答和解释,更要客观、公正。这在接待当事人、回答一些法律问题、评判一些具体的案件处理结果时,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维护司法共同体、增强人们法治信仰,凝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和整体推动法律进步都是很重要的,且记不可相互对立,相互拆台,而要相互补台,共同维护法律共同体。
8.稳定专业平台,提升对话水平。
工作过程也是一个学习、提高过程,活到老、学到老,尤其是法律科学和司法工作者,学习提高是必备的要求和能力,司法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将自己培养、提升到和对方同等或者接近的水平,才能够顺畅交流,正常沟通。尤其是在高手过招中,无论辩论或者讨论,都能达到“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境界,那既是一种心智的相互启迪,也是一种论辩艺术的享受,同时有利于增进相互的认可和友谊。如果水平相差太大,认知程度太低,思想不对等,争议无交叉,一个说天,一个道地,自然会引起对方的小觑甚至反感。我与一名优秀的检察官相交三十多年,他的感叹就是,我们在辩论中相互提高了对方、成就了对方!也自然建立了职业友谊!
总之,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关系,既能反映出法律界的整体水平和素质,也会深刻影响执法结果,同时关乎法治国家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让“四平八稳”成为和谐司法的压舱石。
二0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