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由甘肃省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受甘肃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对甘肃省律师队伍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经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截至2016年有团体会员335家,个人会员31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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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

2018-04-25 金城律师事务所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热点问题,世界各国愈加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及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我国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环保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环境行政处罚的运用最为普遍,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能否经得起司法检验,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是环保部门作出环境处罚决定的核心和关键。因此,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不仅实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亦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概述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检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收集

调查收集证据是行政处罚的基础,是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前提和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案件证据定性及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一)适用规则

主要包括了:1.依法调查规则;2.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调查规则;

3.遵守比例规则;4.提高行政效率规则。

(二)调查收集方式

调查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了:1.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涉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数据;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音、提取原件原物;3.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4.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5.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6.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7.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8.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基本要求

环保部门调取证据,基本要求是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经验,调取证据时的基本要求如下:

1.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收集书证、物证。收集时原则上应收集原件、原物,如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书证复印件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物证复印件须注明原物保存地点、保存人、调取时间等内容,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收集时要提取原始载体,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的笔录中应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制作笔录时,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对于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5.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6.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组织监测时,要科学布点、规范采样、及时送检。出具的报告中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仪器、监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7.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笔录时,应当写清现场检查的单位名称、时间、主要对象和过程;记录执法人员程序性权利的告知情况,如实记录和描述现场情况。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现场尽量制作录像、录音。

三、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与司法定案根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定案的根据应当是证据,但证据并不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办案法官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根据证据材料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四、结语

证据是环保机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核心和基础,规范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环保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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