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 第156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58号),不断提升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省司法厅决定组建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咨询专家库,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选范围
咨询专家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务工作者。
二、咨询专家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法律、政治、经济、管理、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四)自愿服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参与相关活动;
(五)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次入库一律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在2022年7月30日前登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gfxwj.sft.gansu.gov.cn)进行注册报名并填写推荐表进行提交,逾期概不受理。
填写好的推荐表经单位盖章、被推荐人签字后务必于2022年7月30日前使用中国邮政(EMS)邮寄至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二)选聘管理
1.省司法厅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择优确定入库咨询专家,并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公布咨询专家名单、专业特长、研究方向等信息。未入库人员提交的资料将不再退还,请自行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2.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对在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履职中有失职行为的,将取消其入选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1206室)
邮编:730030
联系人:谢吉祥
电话:0931—8960949
甘肃省司法厅
2022年6月27日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咨询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 第156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5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开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司法厅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和咨询专家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咨询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期调研与论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修改、听证等;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评估;
(五)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的督察、调研等其他事项。
第五条 邀请咨询专家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在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中,书面征求专家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专题论证。对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各方面对文件的核心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三)召开听证会。起草或审核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邀请专家参加文件听证会。
(四)委托专题研究。开展专项清理、评估时,涉及需要专业机构专题研究的问题,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家所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题研究。
(五)其他参与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省司法厅安排的调研、研讨等活动。
第六条 咨询专家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务工作者。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法律;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法律、政治、经济、管理、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四)自愿服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参与相关活动;
(五)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组建咨询专家库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出征集通知并通过下列途径开展推荐: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推荐;
(二)省法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推荐;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
(四)专家推荐或者自荐。
第八条 省司法厅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择优确定入库咨询专家,并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公布咨询专家名单、专业特长、研究方向等信息。
第九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前两个月,省司法厅应当启动新一届咨询专家聘任程序。
确因工作需要,省司法厅可以即时开展聘任工作,补充专家入库。
第十条 邀请咨询专家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采取咨询专家自主报名、省司法厅定向邀请(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与工作的咨询专家。
采取定向邀请方式的,由省司法厅相关处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参与的咨询专家人选并报请省司法厅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对咨询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和采纳。
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遵循敬业、尽责、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动态,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遵守工作保密原则和纪律要求,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在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且必要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应当不断完善咨询专家库工作机制,组织咨询专家工作业绩考评,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咨询专家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咨询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咨询专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工作经费由省司法厅足额予以保障,省司法厅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咨询专家报酬,具体参照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各市州规范性文件咨询专家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