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三、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