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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的执业精神和执业使命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4日 来源:甘肃法制报  作者:王刚 点击量:

一个世纪前,面对积贫积弱一盘散沙任人宰割的祖国深陷内忧外患的深渊,先贤梁启超振臂疾呼: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铮铮之音如黄钟大吕,至今响彻寰宇。这话很可以用到今日中国之青年律师身上:青年律师强则法治昌,青年律师进步则法治进步,法治进步则社会井然民富国强。

二十世纪的中国,先有腐败专制残暴软弱的清政府当道,后有军阀混战华夏裂土之痛,外有列强磨刀霍霍的宰割和炮声隆隆的侵略,为求国之进步动辄须以付出生命为代价,牺牲的先烈不胜计数。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和艰难曲折的建设,当今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全方位的建设渐上轨道,作为举世公认的治国公器的法治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治国的战略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成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支重要力量,被赋予更加重大而神圣的使命。青年律师作为律师队伍的新兴力量理所当然地被寄予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厚望,应当排除私心杂念义无反顾地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如果在和平安宁的环境里连这样的使命都不能担当,还要为一己私利行损害法治的苟且之事,太愧对先贤与先烈,如此为人将不见容于天地之间日月之下。

那么,青年律师应该秉持怎样的为人之道、执业精神和执业使命呢?

一、坚定做天地完人的人格理想

人生天地之间,既非常偶然,也非常神圣。佛教说“人身难得”即是此意。每一个生命都是天地之间一奇葩,都是唯一的,与众不同的,不可替代的。人生一世,既短促而又漫长,既平凡而又伟大。究竟怎样度过自己的一生,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是有所坚守呢,还是无所不为呢,是每一个人都必须考虑和回答的问题,这是人生的中心思想和终极观念。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就像奥斯特洛夫斯基所说: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因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碌碌无为而羞愧。当人生之路走完的时候,会深切地感到人格完成的满足和欣慰。解决不好,临到走完人生之路的时候,难免有如江淹所谓:人生皆有死,无不饮恨而吞声。饮恨吞声而死的人生,是失败的人生。想想在残破人格的煎熬中无助地死去,毫无再次努力和重来的希望,那是怎样的失败!对此人生的根本问题,古今中外先贤有过大量认真而深刻的思考和回答,他们的教化是人类文化的核心内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自在我心,利益众生”。所谓“自在”就是自我本身是一种独立的存在,除了天地载覆日月照耀和生我之父母的养育抚慰,无需仰赖于任何他人外物,这是人生的根本尊严,不可丧失。真正切身体验到这一点,就实现了我心自在。但是,人心很容易随欲逐流,驰情于物外逐欲于感官,迷失在虚幻的物欲中不能自拔,忍受无尽的折磨和奴役,这是对“自在”的彻底否定。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把闻道作为人生的根本目的。孟子教导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荀子深刻揭示道:“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是以日进也;小人错其在己者,而慕其在天者,是以日退也。”禅宗六祖慧能法师说“自心清净,直了成佛”。虚云禅师的感悟是“仰止唯佛陀,完成在人格”。都说的是要懂得并善于把人心从物的异化、奴役中解放出来,关注、体验人生真谛,不要做物欲的奴隶。当然,仅仅满足于一人的自在,决不是圆满人格,反而会落入狭隘浅陋凌空蹈虚一途。人是社会动物,个人的自在自由一定而且只能在社会中实现,马斯洛通过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的最高需求是自我价值的实现,自我价值只能在社会中实现,一个脱离社会自生自灭的人很难说有什么自我价值。所以,一个有人格理想的人,解决了“我心”问题以后一定会转向解决众生的问题,即利益他人乃至整个社会,追求马克思所谓的人类的全面解放。孔子反复教人要致力于改良社会,教弟子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成人之美”,“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孟子说“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教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荀子强调“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北宋大儒张载胸怀“民吾同胞、物吾与”的情怀,留下了流芳百世的四句教:“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明末遗民顾炎武在国祚沉沦的情况下毅然秉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学之道更是妇孺皆。大乘佛教菩萨道弘扬普度众生的精神和“地狱不空誓不成佛”的宏愿,基督教“爱人如己”的教化,无不是教人共同致力于建设美好的人间社会。青年律师要做读书明理之人,修成完满人格,致力于利益社会,把“自在我心”和“利益众生”作为一体两面统一在自己的人格中,如果仅图一人一家的物质享受,罔顾社会利害,未免过于狭隘浅陋,乃至有辱自己的职业身份和为人的尊严。

二、信仰法律至上的执业精神

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固然是多元的,但法律无疑是最后手段,而且是强制性手段,当事人诉诸法律,是在穷尽了其他手段后的选择。依法解决社会争议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也是最能促进社会进步的方式。依法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不可逆性,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事关重大,而且事关社会正义。因此,在解决社会争议的活动中,特别是诉讼活动中,应当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以法律手段终结社会争议,解脱当事人,否则,当事人永远深陷于“剪不断、理还乱”的泥淖不能自拔。信仰法律至上,是律师最高的执业精神。这一执业精神蕴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理论上精研法律,既要具备深广宏大的法理素养,又要熟悉贯通法条体系,才能满足法律服务的需求。二是在执业实践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切勿掺杂非法律因素,扰乱法律正义。三是把法治宣传和教育贯彻到执业活动始终。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保持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不能在利益面前丧失法治精神。对客户不合法的行为和要求要果断提出纠正的法律意见,对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事处要予以肯定和尊重。以自己的执业活动乃至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向周围人群传递法治精神。四是以法律为后盾,对司法工作人员不卑不亢,既依法维护法律共同体共同的职业尊严,又要对司法人员不依法办事甚至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理性斗争。捍卫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自己的职业尊严。

三、坚守服务为本的执业操守

律师职业的本质是法律服务,奉客户为上帝的精神也适用于律师,律师对自己的法律服务工作应当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有人说司法活动类似医疗活动,是有道理的。人的身体出了问题要找医生医治,当事人聘请律师或者打官司,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和麻烦,要通过法律来“医治”、调整,对当事人来说,既要承受精神上的压力,又要付出相当大的精力和金钱,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弱者,律师应当给予足够的理解、同情和支持,所以律师的服务意识要强,要时时想着为委托人提供超值服务。当事人不但是律师的衣食父母,而且一定意义上律师是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发财”的,律师职业的这一性质更加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讲良心,对委托人的法律需求要不厌其烦,要积极主动地给客户打电话通报业务进展情况,不要消极等待客户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宁可多跑路,不偷懒,让自己的法律服务宁可多所饶益,切勿“短斤缺两”。尽一切可能,不给法律服务业务留下遗憾——对律师来说是遗憾,对委托人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工商业领域,企业家们崇尚“客户永远是对的”这一信念,以督促自己向客户提供精益求精的商品和服务。但是,这一条信念对律师职业不适用。法律服务是讲是非的,在是非面前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判断,对客户提出的不合法甚至违法的要求,不但一分一毫都不能做,还要坚定不移地规劝委托人改变错误观念,这方面不能迁就委托人,迁就委托人的不合法要求恰恰是从根本上损害他们的利益,乃至从根本上损害社会正义。

四、固守“见不贤内自省”的定力

孔子说:“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对于青年律师,“见贤思齐”固然必要,“见不贤而内自省”却更加紧迫。青年律师的前面是老律师,毫无疑问,他们对中国的法治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毋庸讳言,律师队伍存在着良莠不齐的问题,比如一些律师在办理诉讼法律服务中,与司法人员非法勾兑,拉关系,办人情案,甚至贿赂司法人员,有的借着所谓“打通关节”向委托人索财无度,有的致力于耍大牌,高收费,却服务懈怠,等等。由于这些做法的短期效益“可观”,对青年律师的诱惑力不容小觑。青年律师本来就处于职业起步阶段,生活压力又大,很容易不知不觉中受其影响,步其后尘,不可不慎。青年律师对自己的职业要有长远规划而且始终坚守,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有些违法违规行为虽然有可能带来一时之利,但其潜在的风险是摧毁你的职业生涯,决不可抱一丝一毫的侥幸,这些年来发生过很多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身陷囹圄的案例,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青年律师一定要懂得笑到最后的道理。

律师执业风险的根源还是一个利益问题,所以树立正确的财富观至关重要。孔子教导说“见得思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遵守的基本财富观,不可等闲视之。《圣经》上说:财主进天堂比骆驼钻针眼还要困难。基督教认为贪财是万恶之根。并非说财富本身恶劣,而是因为看到了物质财富和享受欲望对人心的强大腐蚀作用。洛克菲勒垄断美国百分之九十五的石油生产后将汽油价格从每加仑八十八美分降到五美分,当今世界首富盖茨、巴菲特工作勤奋,个人生活简朴,将巨额财富悉数捐赠社会,他们的人格境界值得我们反思。拒绝不义之财的诱惑并非易事,要事先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借事磨心,历练定力,临事才有可能抱定一颗不动心。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司法腐败会污染水源”,律师虽然不是司法人员,但律师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所以,每一名律师都是国家法治大堤上的一块砖石,每一名律师乃至每一次执业活动的一点瑕疵,都会在国家的法治大堤上捅一个窟窿,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啊,千万不要看轻自己的每一次执业活动。俗话说:“和尚是释迦的罪人,秀才是孔子的罪人。”我们要时时反省,身为律师的自己是不是法治的罪人?有否做过损害法治的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漫长而曲折,现实中阻碍法治建设、破坏法治建设的因素屡见不鲜,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青年律师更应该自强自重,恪守“法律至上,服务为本”的执业宗旨坚如磐石,立定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矢志不渝,为祖国家园和子孙后代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魏彦珩律师:男,1969年生,甘肃会宁人。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获哲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现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

执业以来办理各种类型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参与办理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先后担任福建达利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新陇铁合金有限公司、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甘肃益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远达房地产公司、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魏彦珩律师致力于公司法律制度及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实务工作,努力把公司法律制度与现代企业管理思想相结合,为企业经营活动和改制重组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曾先后为福建达利集团收购武酒集团天艺食品有限公司马铃薯全粉生产线(价值5000多万元)提供法律服务;为上市公司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收购重组内蒙古乌兰浩特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甘肃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重组提供法律服务;受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为数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为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政策性破产提供法律服务。